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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气管结果判断与报告规范

2024/1/12


1.阳性判断标准:(1)FEV1和(或)用力肺活量(FVC)用药后较用药前增加12%,且绝对值增加≥200 ml,则为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。FVC作为支气管舒张试验的判断指标多用于慢阻肺患者,这些患者气流受限越重,其舒张后FEV1的改变越少,但FVC则改善越大,反映患者的肺过度充气、气体陷闭得到改善。因而,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需综合FEV1FVC进行判断。(2)尽管FEV1FVC是目前最主要和常用的判断指标,但其他肺功能指标也可用于判断支气管舒张试验反应:如呼气峰值流量(PEF)、用力呼出25%~75%肺活量的平均流量(FEF25%~75)、用力呼出50%肺活量的呼气流量(FEF50)、气道内负压法检测呼气流速受限(EFL)等流量指标,或比气道传导率(sGaw)、呼吸总阻抗(Zrs)、响应频率(Fres)、振荡频率为5 Hz时的总气道阻力(R5)及电抗(X5)等气道阻力指标旧。但因不同研究结果不一,其判断阈值标准还需进一步研究。

2.报告规范:支气管舒张试验报告应包括检查方法、吸入药物、累积剂量、肺功能指标、改变值及结果判断等。例如,通过储雾罐吸入沙丁胺醇气雾剂400µg15 minFEV1较基线增加16%,且绝对值增加220 ml,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。

3.阴性结果分析:若使用舒张药物后肺功能指标达不到支气管舒张试验的阳性标准,则支气管舒张试验阴性,需考虑以下可能原因:(1)轻度气道缩窄者,因其肺功能接近正常,用药后气道舒张的程度较小。(2)狭窄的气道内有较多的分泌物堵塞气道,如重症哮喘患者支气管腔内常有大量黏液栓,影响吸人药物在气道的沉积和作用。(3)药物吸入方法不当,致使药物作用不佳。为保证药物的吸人,采用定量气雾剂吸人时可辅助用储雾罐,或可采用雾化吸人方法。(4)使用药物剂量不足。为确保支气管的充分舒张,常用较大剂量的支气管舒张剂,如400µg沙丁胺醇。(5)缩窄的气道对该种支气管舒张剂不敏感,但并不一定对所有舒张剂都不敏感,此时应考虑改用其他舒张剂再作检查,如由沙丁胺醇转为异丙托溴铵。(6)试验前数小时内已使用了支气管舒张剂,气道舒张反应已达到极限,故此时再应用舒张剂效果不佳,但并不等于气道对该舒张剂不起反应。(7)如果受试者在吸人支气管舒张剂后,肺功能不但没有改善,反而大幅度下降,此时需要注意排除受试者是否存在气道高反应性,或对支气管舒张剂或其辅助成分过敏,并适时予以处理。(8)狭窄的气道无可舒张性。做此结论应排除上述7点因素。

因此,当一次支气管舒张试验出现阴性结果时,并不表示气道阻塞一定是不可逆的或支气管舒张剂治疗无效,需仔细分析原因,必要时重复检查。另外,亦可强化临床治疗,如口服糖皮质激素12周或规律使用长效支气管舒张剂24周后再复查肺功能,如FEV1和(或)FVC增加≥12%且绝对值增加≥200 ml,仍可认为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。 

 


文章内容摘自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肺功能专业组编写的《肺功能检查指南》 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147月第37卷第9